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
黄公交复字[2011]第016号
复核申请人:张东生,男,49岁,现住蕲春县青石镇张河咀村2组,系事故当事人张辉的父亲.
申请复核理由:复核申请人张东生对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1023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中认定张辉负事故同等责任不服。认为:“1、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。2、原认定中漏列了鄂J22166号客车驾驶员的事故责任。3、原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”等理由,向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请,要求对该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。本支队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受理。
支队受理此案后,经调阅该事故案卷、复核现场,核实各种证据、认为该事故部分申请理由成立,鄂J22166号客车驾驶员黄亚州在交叉路口临时停车不当,与造成该事故的发生,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。
鉴于上述原因,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本支队对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1023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中的认定,决定退回,重新调查、认定。
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